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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法规丨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发布时间:2022-07-14 10:09:43浏览次数:
【临床分类】 【应用领域】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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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4年第18号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按照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较为复杂、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应用于人体重要部位、使用中发现较多可疑不良事件的筛选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取部分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制定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26日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一、部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

 

1.血管支架、血管支架系统(外周血管支架除外);

 

2.心脏封堵器、心脏封堵器系统;

 

3.人工心脏瓣膜;

 

4.整形植入物(剂)。

 

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三、部分动物源医疗器械

 

1.心脏、神经、硬脑脊膜修补材料;

 

2.人工皮肤;

 

3.体内用止血、防粘连材料;

 

4.骨修复材料;

 

5.其他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四、其他

 

1.心脏起搏器;

 

2.植入式血泵;

 

3.植入式胰岛素泵。

项目要求

医疗器械、新材料、人工智能;

一定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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