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直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小编汇总整理了部分有关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方面,有关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离岗创业人事政策、税收、干部创业等国家政策。
1、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来源: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中科院规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内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支撑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来源2020《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 有关科研机构人员离岗创业的人事政策。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来源〔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十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来源 2016-08-23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有关成果转化税收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有关干部创业规定
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来源〔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未完待续······
政策原文可查阅和义广业创新平台菜单栏:创业智囊——政策法规——成果转化政策汇总
医疗器械、新材料、人工智能;
一定技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