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为拜耳公司的专利号为00818966.8、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专利法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以法定不侵权为例外,凡例外必须严格解释的司法理念。具象到专利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有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场景中,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届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及性,也要避免削弱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慎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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